德国政府欢迎并鼓励外国投资商到德国投资经商。德各州和主要城市都设有经济促进公司,经济促进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和银行为促进外商投资而建立的非盈利机构。外商在德投资经商必须同当地公司一样遵守德国的法律规定,依法经营和纳税,其雇员也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外商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有:
1、代表处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局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
2、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
3、资合公司的分公司
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当地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国内所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在汉堡设有支行。以中远德国公司为例,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每年的会计报表缮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统一税等由总公司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在当地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处登记注册,领取工商登记号码;同时,还需在当地经济秩序局或营业登记管理局,因各地机构设置不同而异)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