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德国公司如何申请注册登记?
按照商业法,成立公司必须在有关当局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公司应向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报,以登记入商业登记簿。获得正式的登记必须由一个公证人处理,公证人须提交有经理或委托律师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如果公司是通过委托成立的,需要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的原本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2、翻译成德文的章程的原本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证明中国公司合法存在和其法律代表授权范围的适当的文件;
4、公司的经理人选的决议;
5、股东名单;
6、经理授权委托书(用于法人登记)
7、股东授权书;
8、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9、德国使领馆的证明;
10、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11、居留与工作许可 。